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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条例》对公司集团作主要规定

在集团内部,各成员公司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和约束。这是公司集团利益、成员公司利益、投资者利益保持平衡的体现。

1.一公司属于某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则任何此等公司的董事,对于处置任何固定资产的建议,如所建议的资产处置的代价款额或价值及在有关期间内所处置的固定资产的代价款额或价值的总和超过公司在最近一份于大会上提交公司查阅的资产负债表内所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除非该建议已获公司在大会上的批准,否则不得将之实施。

2.私人公司拥有任何附属公司,或是另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的附属公司,或是一间现有公司的附属公司,那幺该私人公司不得享有《公司条例》第141D条赋予的豁免权(《公司条例》第141D(3)条);

3.《公司条例》第142条或143条获委任调查某公司事务的审查员,如认为该公司是某一公司集团的成员,则该审查员可以为完成该调查而调查其所属集团内其它成员公司的事务(《公司条例》第144条);

4.公司集团在其财政年度终结时,要提交集团帐目给公司查阅(《公司条例》第124条)。提交公司查阅的集团帐目,必须真实而公平地反映公司及集团帐目所处理(deal with)的附属公司的与公司成员有关的整体事务状况与利润或亏损(《公司条例》第126条);